2016年6月29日 星期三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105.6.29)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內政部100.6.28台內營字第100080533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100.7.1施行
內政部102.7.19台內營字第1020807702號令修正「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並修正全文
內政部104.8.12台內營字第1040808865號令會銜衛生福利部104.8.12衛部救字第1040018627號令修正第3條、第4條條文
內政部105.6.29台內營字第1050806649號令會銜衛生福利部105.6.29衛部救字第1050016026號令修正第2條條文

2016年6月26日 星期日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101.6.11)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內政部101.6.11台內營字第1010805033號修正「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為「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並修正全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房屋租金補貼: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三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二、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三、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四、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五、租賃房屋在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六、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但現有住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之計算方式,應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至第五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身心障礙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個別持有應有部分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二、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且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
第三條 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補貼機關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應追繳溢領補貼金額:
一、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期間。
三、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
四、申請資料或租賃有虛偽不實情事。
五、接受補貼後,喪失前條補貼資格者。
六、同時享有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二種以上。
七、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所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2016年6月3日 星期五

【聲明稿】 民間團體拜會議員訴求撤消公共住宅i-Voting一案之說帖 105.06.03

 民間團體拜會議員訴求撤消公共住宅i-Voting一案之說帖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
台北市社會福利聯盟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
建築改革社
巢運
2016/6/3
興建公共住宅保障在城市打拼的年輕人及各式弱勢的居住權益,已是全民共識。台北市領台灣之先,積極興辦社會住宅,我們給予高度肯定和支持。
當前公共住宅存量稀少需求者眾,為盡速彌補居住政策長年缺失的一環,市府短期內以公有非公用土地作為優先興建基地,招致公宅數量區域失衡和未善盡交通配套等質疑。
前述皆屬合理疑慮,市政府有義務為基地周邊居民釋疑,議員亦有責為民喉舌、代民監督。然除了基地周邊居民,公共住宅招租對象亦在北市設籍或工作,同為北市不可或缺之一員。我們期待市府和議員一視同仁、正視其居住權益,滿足市民的基本需求;並兼顧不同市民群體之間的意見、致力創造雙贏賽局,實踐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