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商品化下的居住權
江尚書/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研究員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各締約國將採取適當的步驟保證實現這一權利,並承認為此而實行基於自願同意的國際合作的重要性 (摘錄自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註[1])。
「住宅」至少具有雙重意涵:作為一個「家」,是我們日常居住的空間,也是情感交流與休息充電的基地;作為「房地產」,住宅通常是一個家庭最重要的資產,更是累積財富的重要手段。前者概念指的是居住權或使用價值,後者則是財產權或交換價值。當前者與後者產生衝突,在台灣現行的法律中,所保障的往往是後者。